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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责“知识点”

2021-09-27|平安资本


私募基金的募集与管理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注重管理人职责的良好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在募集阶段履行适当性义务,如何遵守基金投资运作、投后管理及信息披露规范?本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逐一解读。

一、《九民纪要》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适当”?

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颁布后,在强调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应当更加重视适当性义务的履行。

适当性制度(“Investment Suitability”)起源于英美金融市场,是指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确保相关产品或服务与该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是相匹配的。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1、投资者与产品适当性匹配义务


投资者与产品适当性匹配义务核心为“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然后将合适的产品推介给合适的客户。

(1)了解客户




(2)了解产品



(3)客户和产品相匹配



在了解客户和了解产品之后,适当性匹配应当遵循下述规则:


C1 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1 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C2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2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C3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3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C4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4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C5 型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使得投资者可以了解产品全貌,尤其是风险大小,以此作为投资决策之前提和基础。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告知义务遵守“主客观相结合标准”并且“孤证难鸣”。因此,为了妥善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关注下述:

(1) 应当以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价款、费用构成及去向、资金使用方式、履行期限、实际收益的计算方式、售后服务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说明;

(2) 尽可能揭示项目之所有可能风险,尤其需特别说明投资本金和收益可能发生最大损失风险;

(3) 风险揭示条款不应当只是格式条款,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予以特别定制,包括但不限于披露项目公司固有的风险、所处行业的特定风险、交易结构的特定风险等;

(4) 对上述告知义务进行录音录像等证据留痕。

二、基金投资运作与投后管理规范

中国投资证券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最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简称“《备案须知》”),以及证监会于2020年底颁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简称“《监管规定》”)对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阶段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封闭运作、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禁止投资单元、鼓励组合投资、关联交易、借款与对外担保限制等。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阶段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严格考察基金的投资项目、投资策略、投资路径、投资退出等方面,综合法律与合规意见,以投资人利益为出发点,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另外,从时间跨度上看,基金的投后管理囊括每个项目从签署投资协议一直到退出完成收益分配的跨度,占据了基金运作期间的绝大多数时间。因此,管理人在基金投后管理阶段也不能掉以轻心,具体可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投资文件的执行、定期跟踪被投资企业情况、项目退出、档案管理。

管理人在投后管理阶段应做好定期跟踪投后项目及做好项目退出等事宜;同时,也需合理定位基金作为投资人的角色,从产业协同与赋能等角度努力支持被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履行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

1、按照基金合同文件约定定期发布;

2、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发布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3、在符合法律合规、监管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申请进行信息披露;

4、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披露或信息报送。

向监管机构报送信息:

根据既有监管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需要履行的与基金相关信息报送义务的信息系统包括中基协的AMBERS系统以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管理人应当关注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报送义务并确保所报送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向投资者报送信息: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次、披露方式、披露时效等事项。管理人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定期信息披露,以及针对可能影响基金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而向投资者进行临时的信息披露。

此外,2020年2月14日,协会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线了投资者定向披露功能,根据协会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系统完成投资者查询账号维护后,投资者将可通过投资者登录端查看所投资私募基金2019年末及以后各期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因此,建议管理人尽快为投资者开设查询账号的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之要求,管理人应妥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信息披露时应保证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公平对待在管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文作者邬斌叶、梁梓韵,来源:平信而论,全文经删节整理)

温馨提示:以上是作者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适当性义务、私募基金投资和管理阶段管理人之职责的研究和建议,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我们不对您依赖该意见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就具体问题和纠纷,我们建议阁下向您聘请的法律顾问专家寻求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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